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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金年会_金字招牌(中国)官方平台 » 产品中心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应该作为合法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经营者不得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因此,在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且实际使用的行为,客观上足以误导公众,并引起市场混淆的后果,损害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该行为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等与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再审案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从而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二)被仿冒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三)该仿冒行为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解和混淆;(四)仿冒行为人具有损害竞争对手的主观恶意。综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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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上诉案
商品的名称是对商品的一种称谓,有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区分。通用名称是泛指所有同类商品的名称,不能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分开来。特有名称则是个体商品独有的称谓,这种称谓能够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分开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由此,擅自在同类商品中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的,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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